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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龍軒
  11月28日,記者從浙江溫州龍灣法院獲悉,原溫州市龍灣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路燈管理處主任李某涉嫌玩忽職守、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在該院公開開庭審理。
  被告人李某,男,37歲,溫州人,原系溫州市龍灣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路燈管理處主任。
  2011年8月,李某開始擔任溫州市龍灣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路燈管理處主任,負責全轄區的路燈線路、燈桿燈具、控制箱等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監督檢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運行與維修工作。
  玩忽職守造成他人觸電死亡
  2014年3月30日,李某接到群眾反映稱龍灣區狀元街道耐寶路與電大路交叉路口水泥路面破損,路燈電纜線套管(鋼管)破裂,有觸電危險。後李某指派溫州市華炬照明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炬公司)負責人劉某(另案處理)對該路段進行維修處理。3月31日,劉某組織人員進行維修。
  同年5月24日凌晨4時許,因該路段原維修處水泥路面遭車輛碾壓破損,導致原路燈電纜線絕緣層破損銅芯外露漏電,加上雨天形成積水,路人鄒某騎自行車經過該地段不幸觸電倒地後死亡。
  經鑒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華炬公司在維修涉案路段電纜時未按照標準施工,未使用能滿足承壓強度的保護管,且埋設深度不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在施工前未組織勘察現場,對維修的方案及維修過程未現場督導,且未對隱蔽工程進行檢查並及時排除事故隱患,施工完畢後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
  索要回扣22萬元用於個人還債
  2013年1月1日,龍灣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與華炬公司簽訂道路路燈巡查養護承包合同,總工程款為2268035元,但該合同未經招投標程序。2013年底,在工程款未結算前,李某因個人債務壓力,向劉某索要2013年路燈養護工程款的10%(約22萬元)作為回扣。
  由於李某時任路燈管理處主任,負責龍灣區路燈維護監督管理、工程驗收結算工作,劉某遂同意並經公司股東商量給予該筆回扣。在工程款結算撥付到該公司後,在2014年1月14日,劉某將22萬元支付給了李某,李某用之還債。
  挪用公款50萬元用於銀行還貸、炒股
  2013年7月30日,龍灣城管執法局決定購買2-3輛巡邏車用於單位使用,由李某與華炬公司負責購買,金額為50萬元,後該款項打入華炬公司賬戶。而李某明知該款系單位購車款項,屬於公款,仍利用職務便利,要求華炬公司將該款轉給其個人使用。劉某等人同意並幫助其將該款挪出,並轉到李某的個人賬戶內。後李某將50萬元款項用於個人銀行天涯還貸、炒股。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訴機關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不退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李某對受賄事實無異議,但對指控犯玩忽職守罪、挪用公款罪提出異議。李某及其辯護人提出:1、路燈電纜維修工程已承包給華炬公司,漏電造成他人死亡系華炬公司未按標準施工造成,應由華炬公司負責,且死者的觸電死亡結論系初步鑒定意見,不能排除其他死因;2、華炬公司給予的50萬元實際系李某向劉某的借款,而50萬元購車公款不在李某的職責監管範圍之內,不屬於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
  龍灣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原標題:原溫州市龍灣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路燈管理處主任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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